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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:10聆听新的《农药管理条例》重点来自蜻蜓农服

        各位蜻蜓农服微信的读者朋友们,今天是2017年2月9号,星期四,欢迎收听蜻蜓农服电台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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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8日,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。会议通过《农药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,重点有如下内容:

1.改革农药管理体制: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。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。进入农药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;对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;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;查阅、复印有关资料;对违法生产、经营进行查封和扣押,包括农药和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、场所等。

2.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。农药生产企业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、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、有效性负责,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,加强行业自律。

3.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。除农药生产企业、国外出口企业外,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。

4.允许转让登记资料(登记证禁止转让)。新农药研制者;农药生产企业: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。

5.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。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,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;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、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,免予残留、环境试验,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(登记之日起6年内)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。

6.取消农药临时登记。国内企业:经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农业部;国外企业:直接向农业部申请;农药登记证有效期5年。

7.完善假农药定义。假农药:以非农药冒充农药;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;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、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。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:禁用的农药;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、进口的农药;未附具标签的农药。

8.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。劣质农药: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;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(删除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);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: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。

9.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。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;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。

10.规范委托生产行为。委托人: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,对委托加工、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;受托人: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;双罚:委托人、受托人均要处罚。

11.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。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: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+有关许可证明文件;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:保存2年以上;出厂检验制度:附具合格证;出厂销售记录制度:保存2年以上。

12.加强农药标签管理。农药标签应当按农业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相关内容;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,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、误导使用者的内容。    

13.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(卫生用农药除外)。定点经营:限制使用农药;条件:人员、场所和设施、制度;有效期:5年;设立分支机构: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,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。

14.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。采购查验制度:包装+标签+合格证+有关许可证明文件,不再需质量检验;采购台账需要保存2年以上;销售台账购买人需要保存2年以上,卫生用农药除外;推荐说明制度(卫生用农药除外):询问病虫害情况(必要时实地查看)+科学推荐+正确说明;经营隔离制度:卫生用农药分柜销售,其他农药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食品、食用农产品、饲料;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: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;农药进出口证明制度:依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。

15.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。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,不得扩大使用范围、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;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;不得将剧毒、高毒农药用于:防治卫生害虫,蔬菜、瓜果、茶叶、菌类、中草药材的生产,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;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;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河道内丢弃农药,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;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;不得使用农药毒鱼、虾、鸟、兽等。

16.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主体:农产品生产企业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、农民专业合作社;内容:使用时间、地点、对象以及农药名称、用量、生产企业;期限:保存2年以上。

17.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回收主体:农药生产企业、农药经营者。

18.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主体: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;要求:建立农药生产、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;发现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。   

19.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:发现农药对农业、林业、人畜安全、农产品质量安全、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;召回要求:停止生产、经营、使用,通知上下游主体,向农业部门报告,召回产品并记录。

20.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对象:假农药、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;主体: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;费用承担: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、农药经营者;不明确的,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列支。

21.规范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对象: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、农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求:不得参与农药生产、经营活动。

22.对违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行为:未取得许可证生产、经营农药,或者被吊销登记证、许可证;禁业: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、经营活动。农药生产企业、农药经营者招用此类人员的,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、农药经营许可证。

随后,农业部将制定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实施的相关细则,规范每一种监管措施、行政许可管理办法。

好的,以上就是今天蜻蜓农服电台的全部内容,具体内容,请关注文本。我们下期再见!


 

 

本期编辑:果果 | 主播:颜开
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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